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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正式施行

时间:2020-11-30 09:32

为了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改善民生,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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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偏低,2019年人均待遇为1494元,仅为脱贫标准指导线的41.5%,不足以兜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为了从制度上解决低收入人群的养老问题,确保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于法有据、顺利实施,有必要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赡养老人是传统美德,更是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公民义务。通过地方立法鼓励赡养人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助,明确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赡养人所在单位的教育、引导和督促职责,把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细化为具体措施,把孝老爱亲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有利于巩固家庭在养老中的基础作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尊老敬老、爱老孝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条例的主要内容:这次常委会通过的《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体例结构不分章节,共有25条,大体分为个部分。 

一是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明确城乡居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二是政府与部门职责。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人社、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三是补充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待遇领取标准及程序。参保的城乡居民可以选择不同档次标准缴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领取待遇予以财政补贴。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的社区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为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助。参保人达到规定的享受保险待遇年龄等相关条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四是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投资运营,接受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是鼓励赡养人对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助。无缴费能力的参保人要求赡养人提供资助,赡养人拒绝提供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劝导、督促赡养人为参保人提供资助;经劝导、督促仍然拒绝提供的,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六是法律责任。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克扣或者不按时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丢失或者篡改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享受待遇记录等数据,侵占、挪用、违规运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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