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时间:2020-11-27 15:22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一、工伤保险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政策。全省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0.2%、0.4%、0.7%、0.9%、1.1%、1.3%、1.6%、1.9%。其中,一类行业可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可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三、职工发生工伤后怎么办?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在定点工伤医疗机构治疗的同时,由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认定。
——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辖区内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相对稳定后,按规定转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职工需进行工伤康复的,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
(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并进行工伤认定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先到所在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初次鉴定。单位和个人任何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15日内,可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作出初次鉴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经诊断为职业病后认定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
(一)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工亡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到十级伤残分别为27、25、23、21、18、16、13、11、9、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至十级伤残分别为36、33、24、21、18、15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至十级伤残分别为24、21、15、12、9、6个月的本人工资。
4、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五级至六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
5、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护理等级,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特别提醒: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需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为支付前提。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五级、六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外,其它伤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其他待遇
1、辅助器具配置费。按照《山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工伤职工需配置假肢、矫形器、生活类辅助器具、其他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经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市以外就医的,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凭据报销,限于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席(特殊情况可乘坐飞机经济舱);在医院外待诊三天以内的住宿费用凭据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天200元;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不重复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住院期间陪护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陪护。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按月支付陪护费。
5、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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